2023年8月29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82号令公布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,本文末尾“[相关下载]”可以下载本《办法》),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根据《办法》第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规定,自2023年10月1日起,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等须在名称中标明“(个体工商户)”、“(个人独资)”、“(普通合伙)”、“(特殊普通合伙)”、“(有限合伙)”等字样。据重庆印章网综合多方消息研判,根据《办法》第二十八条“企业的印章、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企业名称,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。”的要求,极可能自2023年10月1日起,凡是营业执照上名称中标明企业类型的,其刻制的印章中也将包括企业类型,如:重庆印章网服务中心(个人独资)、渝北区联合刻章服务中心(个体工商户)等,样章如下图:
个体工商户公章(样章)
个人独资企业公章(样章)